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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3 10:14
 

(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学校整体科研实力,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护学校作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使学校科技创新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鼓励以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为目的,面向建材建工、交通、汽车等行业发展,主动适应行业重大需求,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积极促进和保护行业竞争力的专利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作为权利人或者权利人之一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资助、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专利转化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专利发明人及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专利的申请、资助、维护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权利,同时要维护学校的专利相关权利不受侵犯。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并享有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  专利权利归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

(三)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且与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

(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

(五)学校学生及各类进修和合作研究人员履行学校任务或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科研课题等工作时取得的。

第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校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置。

第三章  专利申请及维护

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必须指定专利负责人。

专利负责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原则上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一,并需征得全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专利负责人对所申请专利负有管理责任和义务,应积极配合学校完成专利的申请、资助、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十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由专利负责人确认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等信息,确保专利内容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专利权属及单位、人员排序等相关信息合理且无纠纷。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来源于依托项目的,需提供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复印件,由专利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共同审核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确认专利权归属、资助方式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专利负责人原则上是项目负责人;专利负责人不是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出具同意说明。

第十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专利授权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详细的检索查新,避免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专利负责人提交专利申请;

(二)相关材料交专利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重点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初审,同时对专利申请人排序进行审查,维护发明人、设计人及学校的权益,审核通过后交学校专利管理部门;

(三)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批,对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通知专利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代理人充分沟通配合,认真修改完善专利申请文件,共同完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及后续的公开、实质审查、答复、复审、授权、登记、维护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排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一位申请专利时,应出具情况说明书,就该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出说明,明确专利负责人、专利权归属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等内容,确保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经全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字同意后办理专利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专利代理委托、解除委托、加快审查、复审请求等专利相关事务,由专利负责人提交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文件盖章及后续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共同维护授权专利,充分发挥专利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行业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价值。

第四章  专利代理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遴选有资质、授权率和性价比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代理服务协议,服务于学校的专利相关事务(以下简称协议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办理专利事务,可以选择学校遴选的协议代理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者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选择非学校协议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等专利相关事务的,应在业务办结后及时将取得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文件交学校专利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章  专利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利专项经费,用于资助专利的申请维护、知识产权相关宣传培训等,以提升专利质量,有效保护专利成果,充分发挥专利作用,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专利专项经费来源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的专利资助(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专利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为第一申请人是武汉理工大学的专利。

第二十四  下列情况学校不予资助:

(一)不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专利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专利申请审批手续或者经审批不合格的;

(三)办理加快申请、优先权要求、恢复权利请求、著录事项变更、复审请求等附加事项所产生的费用;

(四)学生排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一位申请专利的(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专利专项经费不予重复资助);

(五)选择非协议代理机构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六)其他不适合予以资助的情况。

二十五条  专利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学校作为唯一申请人,选择协议代理机构申请发明专利的,学校资助申请阶段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的70%;获得授权后,资助授权登记相关费用和自授权当年起5年内的年费。

(二)学校作为唯一申请人,选择非协议代理机构申请发明专利的,学校资助申请阶段官方费用的70%,不资助代理费;获得授权并到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资助授权登记相关费用和自授权当年起5年内的年费。

(三)学校作为唯一申请人的专利国际申请,学校定额资助2万元;获得外国授权后,政府给予的各类资助、奖励、补贴等由发明人管理使用。

(四)学校作为第一申请人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发明专利,且选择学校协议代理机构的,学校可以在申请阶段定额资助2000元,年费不予资助。

(五)学校作为唯一申请人,选择协议代理机构申请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资助申请阶段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的20%,不资助授权后的年费。

(六)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仅资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不予资助。

第六章  专利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专利变更主要是指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代理等著录事项的变更,以及专利类型、专利负责人等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专利变更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专利负责人根据专利变更事项和变更内容准备材料;

(二)全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字同意变更;

(三)专利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专利变更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变更内容等;

(四)专利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专利管理部门;

(五)涉及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专利变更,由学校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  专利负责人变更前后所在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由原专利负责人所在单位和新确定的专利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审核。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一般仅限于办理因专利技术调整或者姓名错别字引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变更;专利授权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三十条  学校因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而发生的变更,由校内经办人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合理充分的受让原因,确保知识产权无纠纷,经原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章同意、校内经办人所在单位审核、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签订转让合同,确定校内专利负责人,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承担专利变更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章  专利数据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相关数据,分别由学校专利管理部门、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进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专利业务校内申请审批和数据管理系统,保存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相关数据,并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等使用专利数据提供接口。

第三十四条  学校针对专利申请、资助、维护等建立专利全生命周期信用档案库,为学校科研、教学、学工等相关部门开展科研评价、奖励资助、评奖评先、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第三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至专利权终止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由学校专利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备案;专利证书原件在登记、备案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留存证书复印件、扫描件。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授权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纳入学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科研津贴。

第三十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存在以下情况的,学校暂停两年内对专利负责人专利申请的资助,对学校造成声誉或者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未认真检索查新并如实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将已经通过发表论文、参会展览、销售产品等方式公开的发明创造用于申请专利、获取资助的;

(二)申请时未如实填写依托项目来源,未将专利依托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任务书或者合同复印件提交审批,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给学校带来损失的;

(三)学校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获取受理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办理实质审查请求、答复审查意见、办理授权登记、缴费等手续,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

(四)将本应学校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私自与其他单位(个人)共享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第三十八条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除按学校相关制度处理外,暂停全体发明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或者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私自进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变更、实施或者转让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权利纠纷的,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国防专利的申请、资助、维护、变更等全过程管理,相关费用从学校专利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61号)同时废止。